香蘭素案是2021年度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之一,當時我國司法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二審判決彰顯了國家保護創新和維護公平競爭的鮮明態度,明確傳遞了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強烈信號。同時,也顯示了商業秘密事后救濟存在諸多風險。 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不斷上升,加上我國很多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偏低,成為困擾和制約企業做大做強的重要問題。香蘭素案例回放: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并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非法獲取技術秘密后,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產香蘭素,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全球市場份額從60%滑落到50%。對此,浙江高院一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告構成侵犯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告侵犯全部技術秘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
1.立法的不完善性,導致判案標準不同。我國現行立法中,商業秘密保護沒有單獨法律,只是散見于不同法律法規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把商業秘密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予以保護,《民法典》明確“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一種”,但由于立法主旨和側重點的不同,就會出現針對同一案件,不同法官的判案標準會不同,這種不確定性,也是企業要面對的“風險”。“香蘭素案”一審法院于2018年5月立案受理,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5.02億元,一審判決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350萬元,到二審改判1.59億元(均含合理維權費用),兩次審判的判賠額相差甚遠,也與原告一審請求的判賠額相差甚遠。
2.員工泄密引發的商業秘密保護的風險。現實中,商業秘密的泄露絕大多數是內部員工所為,有的是無意泄漏,有的被惡意收買,有的則是帶著核心技術另起爐灶,員工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數量占比超9成。核心的和重要的涉密人員的流失就會帶來嚴重的商業秘密泄露。“香蘭素案”中,就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員工傅祥根從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40萬后,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國軍,并進入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車間工作。
3.商業秘密保護訴訟中,企業面臨維權成本高的風險。相比于其它知識產權案件,商業秘密案件的專業性更強,商業秘密案件涉及到法律、程序、證據方面更為復雜,75%是侵犯技術秘密的案件,司法鑒定是常見的現象,“香蘭素”案件中,法院對被訴侵權人獲取的200張設備圖和14張工藝流程圖與權利人技術秘密進行比對,以判斷被訴侵權人是否非法使用技術秘密,包括比對大小尺寸、設計參數、制造要求、設備位置和連接關系、物料和介質連接關系等。訴訟周期,司法鑒定成本高,分割了審判權利,導致審判的效率和公正性難以保證。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隱蔽性,企業面臨取證難的風險。“香蘭素”案件原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自2010年開始維權,通過兩次民事訴訟及刑事報案,直至2016年底才基本掌握本案初步證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具有隱蔽性,取證極其困難,從起訴到終審判決經歷了漫長的法律程序。從法院統計的數據來看,商業秘密案件立案率低于30%,勝訴率僅占15%,由于舉證、立案的難度大,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成為知識產權案件中難啃的“硬骨頭”。
5.商業秘密泄露后,會為企業發展帶來系列風險。權利人不能僅僅以經濟損失為標準,還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如訴訟過程中可能造成“二次泄密”、競爭優勢地位的喪失、商業信譽的下降、企業錯失市場大好的商機等,機會成本極高。 商業秘密是權利人的自我保護行為,如何保護商業秘密,防止其泄露或被侵權,是企業管理面臨的巨大挑戰,建立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和行之有效的運維尤為重要,企業應樹立風險思維,積極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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