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信息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經營信息中尤以客戶信息為最常見,在商業秘密糾紛中,員工離職跳槽或自主創業,帶走原公司的客戶,導致“飛單”事件頻發,因客戶信息所導致的糾紛占較大比重,樹立客戶信息的“四道防線”,對于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和防止不正當競爭至關重要。
第一道防線:準確認定哪些客戶信息才能構成商業秘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前款所稱的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這些信息由基礎信息和深度信息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而深度信息則包括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A信息和深度信息兩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形成完整的客戶信息。商業秘密客戶信息的核心在于其深度信息的特殊性。另外,少數只具備基礎信息的客戶名冊不構成商業秘密,但如果從公有客戶中進行篩選、識別、整理形成大量客戶名冊的數據庫,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得,通過一定的商務勞動并采取保密措施,就能成為商業秘密。
第二道防線: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信息更易論證是商業秘密,但不能免除論證商業秘密的責任 !渡虡I秘密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當事人僅以與特定客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為由,主張該特定客戶屬于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斗床徽敻偁幏ā纺康氖菫榱司S護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客戶不能被壟斷,同時又要兼顧維護市場主體的競爭優勢和消費者的權益,沒有成交的客戶論證它構成商業秘密的難度比較大,因為沒談成,就會缺乏具體信息,已經成交的客戶信息相對于未成交的客戶信息更容易論證商業秘密,保持長期穩定交易的客戶相對于偶發交易更容易論證成商業秘密,但必須具備不為人所知的深度信息的證據,才有可能構成商業秘密。
第三道防線:“客戶信賴”的核心在于是否“采用不正當手段”。對于因為員工離職導致原單位客戶流失引發商業秘密訴訟,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核心問題在于是否“采用不正當手段”,就這個問題勞動者提出抗辯,我們稱之為“客戶信賴抗辯”,客戶信賴抗辯的前提是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如果對客戶采取欺騙、脅迫、低價利誘等不法情形,則認定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客戶基于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進行交易,該員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的新單位進行交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員工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有些領域,客戶更看重勞動者個人的能力、信譽和口碑,比如理發師、律師等職業,如果是客戶表明態度是自愿選擇離職員工或其所在新單位,客戶表態包括微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客戶表態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應當認定客戶信息來源合法。
第四道防線:客戶信賴抗辯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原告只需證明離職員工或其新單位與原告的客戶進行了交易即可,至于是離職員工主動引誘該客戶,還是該客戶因信賴而始終追隨離職員工,原告不知情也難以舉證,而被告知情也容易舉證,故理所應當由被告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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