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意味著新時代知識產權的功能也在與時俱進,商業秘密與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兩大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護企業的創新成果和核心競爭力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時,往往面臨諸多挑戰,成為每一個企業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中所必須考慮的首要問題。
一、商業秘密和專利的概念和核心差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眾所周知,可口可樂配方就是典型的商業秘密。它具有保護范圍廣,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等優勢,構建科學有效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能夠防范商業秘密的泄露和核心技術人員的流失,還能有效地防止商業間諜的入侵,給企業帶來可持續的價值。然而,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訴訟風險高,早就成為司法界的共識。專利是一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的特點是技術方案的公開來換取壟斷權。經過授權期限后,該技術就會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到保護。
二、企業應根據信息的性質確定保護方式。
1.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廣泛,只要能為企業帶來價值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如公司戰略、生產流程、技術圖紙、客戶信息、未完成的技術方案,更新迭代慢的技術等,都可以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專利保護只能對完全創新的技術信息進行保護。2.產品生命周期過長或過短的技術方案,不宜用專利保護。如果產品生命周期很短,專利權的授權需要至少半年的時間,此時產品已經更新換代,沒有必要再進行專利保護。3.技術信息難以被獨立研發或者反向工程獲取,可以選擇商業秘密保護。相反,如果技術信息容易被反向工程獲得,則更適合選擇專利保護。4.對于那些具有創新性但不宜公開的技術信息,商業秘密可能是一個更好的選擇;而對于具有突破性創新,需要廣泛推廣或合作的技術成果,保護企業核心技術的重要方式,申請專利可能更為合適。
三、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而是可以轉化和相互補充。
對于有些技術成果,開發階段首先以商業秘密的形式暫時加以保護,等到時機成熟時或者認為有必要時才申請專利保護。申請專利時對技術的新穎性要求高,保持技術的秘密性是申請專利的必要條件,如果專利申請在公開后未獲批準,其秘密性也就永遠喪失了,企業會面臨商業利益受損失的風險。如何權衡公開與保密,是知識產權對商業價值保護的重中之重。
企業應結合成本費用、商業價值的期限長短、市場定位、競爭環境等多種因素,選擇以下兩種方案:以專利保護為軸心的商業秘密保護或者以商業秘密為軸心的專利保護,讓商業秘密保護和專利保護形成合力,無論哪種保護方式受到侵害,另外一種保護方式仍可成為第二道保護防線。企業合理布局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定最合適的保護策略才能達到最佳效果,才能保證企業在商戰中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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