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05年11月22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知識產權歸屬及保密協議》,約定張某擔任A公司 的銷售工程師職務,合同期限一年。在A公司工作期間,張某因工作需要,接觸到A公司的客戶目錄、文檔等信息。2006年10月24日,A公司通知張某辦理離職手續,張某于同日辦完離職手續離開A公司。后張某進入B公司工作。
2006年12月13日,A公司發現張某與屬于其客戶目錄中的客戶還有聯系,并認為張某在利用在其處獲取的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故以張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二、法院審理
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A公司主張B公司的部分客戶與其客戶相同,并提交了部分檢測報告以證明B公司侵犯了其客戶名單。但上述檢測報告僅能證明相關單位曾與A公司有業務往來,并不能證明A公司掌握了區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如交易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等內容,亦不能證明該中心付出了大量的時間、金錢和勞力與客戶之間存在著長期穩定的交易關系。故法院認為,上述名單不屬于A公司的商業秘密,對A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案件啟示
商業秘密權利人應如何建立起企業內部的反泄密機制,防止商業秘密的外泄呢?
(一)建立對外宣傳報道保密審批制度
企業不可避免會開展對外宣傳、推廣等活動,在活動過程中極有可能會在無意間將企業的商業秘密泄露出去。因為企業必須對員工進行保密教育,特別是對外銷售人員等,告知其在對外宣傳時應注意保密企業的商業秘密,幫助員工樹立保密意識,并對整個宣傳的過程進行適當的檢查、監督和控制。在進行各種大型對外宣傳發布會時,也應該對宣傳內容進行內部審核,防止在活動過程中的商業秘密外泄。
(二)建立外來人員訪問接待制度
經常會有客戶、合作方等外來人員進入企業參觀,在此過程中,一不留意就會被非企業內部人員知悉了企業的商業秘密。針對此,企業可制定外來人員接待制度,劃定參觀路線,避免參觀者進入企業商業秘密的重點區域,對核心重點的技術、信息不做詳細介紹,不將產品的制造工藝進行操作、演示。在必要時,還可要求來企業參觀的客戶在參觀商業秘密的工藝、設備時簽訂保密協議。
(三)建立門衛保安、電子報警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體系等
企業應根據內部商業秘密的分布情況,對涉及商業秘密的重點區域進行標識,安裝必要的身份識別系統、電子監控報警設備等,并對進入該區域的人員進行嚴格控制。以此來限制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并監督、控制商業秘密的流通渠道。
(四)建立廢品、辦公及工業垃圾的處理制度
企業或多或少每天都會產生科研廢料、紙質文件等涉及商業秘密的垃圾,因此,企業不但要對科研廢品、辦公垃圾進行監管,有必要時還應該采取科技手段對其進行分解、處理,對辦公室的紙質文件則應以高保密碎紙機來進行處理,從而防止扔出去的垃圾成為企業的泄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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