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生命就在于它的秘密性,一旦商業秘密被公開,則失去了存在價值。因此,商業秘密權的終止就是商業秘密已被公開。商業秘密權的終止事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權利人公開
1、權利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自愿將商業秘密公之于眾。無論權利人是出于何種原因,此時商業秘密都將不再具有秘密性,可以被公知公用。
2、權利人將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專利權的獲得是以公開技術要點為代價的。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經過公告程序,以便審查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實用性及創造性。即使該技術秘密未曾獲得專利保護,但因其已被公開,故不再是技術秘密,也就不是商業秘密了。
3、權利人公開出售含有商業秘密的產品。如果從產品上較容易看出其商業秘密,那么產品的出售就意味著商業秘密的喪失。在此,需要探討的是,如果權利人出售的產品技術含量較高,其技術秘密并非顯而易見,他人是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商業秘密的,原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否喪失?我們認為,如果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商業秘密的人將獲得的信息作為秘密管理時,原權利人并不喪失其商業秘密權。因為該信息尚未進入公用領域,況且商業秘密也不具有獨占性。
4、權利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作品公開出版。如在學術會議上公開宣讀有關論文,公開出版有關學術專著。
5、權利人疏忽泄密等。
二、第三人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公開
1、第三人合法公開。指第三人在沒有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將通過受讓、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徑獲知的商業秘密予以公開。
2、第三人非法公開。如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合同相對人泄密;第三人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予以公開。要指出的是,第三人雖然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使用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但卻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并未公知于眾,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不喪失商業秘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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