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不僅是民事侵權行為,嚴重者將構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那么何種情況下企業可以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呢?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簡言之,侵害商業秘密罪指的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擅自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因此,企業追究行為人侵害商業秘密罪,應滿足如下條件:
1、侵害對象:商業秘密,即企業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2、侵害行為:
(1)行為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企業的商業秘密的;
(2)行為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企業商業秘密的;
(3)行為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4)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
3、侵害結果:行為侵害行為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
4、主觀意思: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為其主觀故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規定,侵害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上述規定上可知,若行為人侵害商業秘密行為造成企業損失數額達50萬元以上的,企業可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行為人侵害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
那么企業該如何計算該“重大損失”金額呢?主要有:
1、企業因行為人侵害行為遭受的損失。即企業現有財產和可得利益因行為人侵害行為而造成的減少喪失,如直接經濟損失,訂單損失、研發損失等。
2、行為人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認定“重大損失”最主要的方式。司法實踐中,計算權利人損失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行為人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潤;
(2)行為人的銷售收入減去企業的成本;
(3)第三人的銷售收入乘以同行業的平均利潤率;
(4)行為人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企業被侵權前的平均銷售利潤;
(5)行為人因向他人披露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費用;
(6)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