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等有關商業秘密案件歷年判決文書的梳理和統計,發現涉及員工侵害公司商業秘密的案件高達37.47%。
為什么權利人的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頻發,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權利人的員工較他人更容易接觸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甚至,部分員工直接掌握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信息。因此,員工可基于工作關系合法接觸或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除個別情況外,無須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此種"便利"是員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高發群體的基礎。
權利人的員工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具有更明確的認知和更直觀的感受。一方面,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更能"刺激"員工利用商業秘密獲利的欲望;另一方面,員工更了解商業秘密的價值轉化方式和規律,較其他人能更快速地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運用到相應的行業中從而獲利。
權利人商業秘密保護與其員工就業權保護二者之間存在天然的"對抗"關系。員工在職期間代表權利人使用商業秘密過程中,極有可能將部分商業秘密信息轉化為其基本的勞動技能,如果"一刀切"禁止員工利用該等技能,則過于嚴苛,但是,如果允許員工無所拘束的利用該等技能,則對權利人極不公平,在兩種權利保護價值"拉鋸"過程中,實際上增加了員工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可能性。
權利人競爭對手出于商業競爭目的,往往會把權利人的員工做為腐蝕拉攏的對象,通過利誘、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誘使權利人員工與之"配合",共同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
基于以上原因,權利人的員工極易利用其工作中所接觸或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獲取并實現其商業價值,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要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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