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密人員進行審查,是世界各國保密管理的通行做法之一。涉密人員管理歷來是保密工作的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準》中涉密人員管理相關條款也明確了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應當通過審查和培訓。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以崗定人、先審后用、定期復審的原則,對擬任(聘)用到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國籍、政治立場、個人品行、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現實表現、主要社會關系、與國(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的交往情況等。審查內容主要分為基本條件和禁止條件兩類。
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
保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一般認為,涉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國別條件是涉密人員的最基本條件。二是熱愛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涉密人員必須具備的政治條件。三是誠實可靠,品行端正,作風正派,這是涉密人員基本的品行條件。四是具備勝任涉密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能力,這是涉密人員的能力條件。需要強調的是,涉密崗位具有雙重屬性,在業務和保密兩個方面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涉密人員必須同時具備業務上的素質和保密知識技能。
涉密人員的禁止條件
涉密人員存在不能勝任涉密崗位或者泄露國家秘密隱患的情形時,不得通過審查。如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曾因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被調離涉密崗位,有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等。除涉密人員本人外,對其配偶、子女也有相應的審查要求,單位在任(聘)用時需要重點關注。如涉及重要關鍵崗位,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協助審查。擬任(聘)用有境外學習、工作背景的人員從事涉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背景調查。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聘)用到涉密崗位工作。
單位借用、交流、實習人員需要進入涉密崗位的,按照上述涉密人員審查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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